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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景区工地“9.13”重大施工升降机坠落事故情况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2-10-31

各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省各有关部门:
  现将《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景区工地“9.13”重大施工升降机坠落事故情况的通知》(安委办〔2012〕4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深刻吸取武汉市“9.13”建筑安全生产事故教训,毫不放松地抓紧抓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特别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大对施工现场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管力度,督促建筑施工企业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全面落实建筑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严厉打击建筑施工违法非法行为,加大对建筑施工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强化对建设工程施工日常安全监管,严肃查处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等行为。要迅速组织展开对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全的专项检查,突出起重机械设备和脚手架坍塌事故预防等重点,切实消除安全隐患,防范同类事故发生,确保今年全省建筑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

江苏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2年9月29日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景区
工地“9.13”重大施工升降机坠落事故情况的通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2年9月13日13时许,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东湖景园还建楼工程C区7-1楼建筑工地,一台SCD200/200型施工升降机的一侧机笼升至约100米处时发生坠落,造成机笼内的19名作业人员死亡。目前,事故原因正在调查。
  事故发生后,国务院领导同志作出重要批示,要求提醒各地毫不放松地抓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各项措施的落实。这起事故暴露出部分地区建筑施工企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力、监督检查不细致,建筑起重机械安装、使用和维护管理混乱,以及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安全监管不到位等问题。依据有关规定,国务院安委会已对该起事故的查处实行挂牌督办,查处结果将及时向社会公布。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迅速开展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检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立即组织开展对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全的专项检查,重点排查:进入施工现场的起重机械设备是否具备产权备案手续;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单位是否具备专业资质,是否严格按照有关要求编制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除专项施工方案;安装完成后是否经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维护保养及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日常安全管理是否严格按照相关规范规程操作等问题。对于发现的隐患,要立即督促施工企业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不得施工。
  二、督促建筑施工企业切实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精神,督促建筑施工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完善、细化和执行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特别是要严格落实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等各项制度,实现对危险工序、工段现场的有效监控和技术指导。要督促建筑施工单位、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检验检测机构和监理单位等各方主体,持续深入开展建筑施工预防起重机械坍塌事故专项整治,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规程进行日常检查、保养和检修,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运行安全。
  三、严厉打击建筑施工非法违法行为。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2〕10号)要求,加大对建筑施工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严厉查处未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施工许可等法定建设手续,擅自从事施工活动的行为。要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强化日常安全监管,严肃查处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等行为。特别是对施工现场使用的起重设备、脚手架等事故易发频发的重点部位和环节,要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发现使用不合格产品或未经检测检验的设施设备的,要坚决责令清出工地或停止使用。
  四、进一步强化建筑施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建筑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尤其是对外包作业人员要实行“人人过关”培训,使其熟练掌握基本安全知识,增强安全防护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坚决杜绝冒险蛮干和违章作业。要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严格按照《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等要求,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2012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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